为了切实做好全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宝鸡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陇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是指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依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县各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职责,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公开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时、准确的原则,坚持分级、按职能受理的原则。
一、受理机构
全县各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受理申请人申请。
二、公开程序
(一)申请公开的提出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如实填写《陇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申请表》可以在陇县政府门户网站(www.acljg.com)下载,也可以到受理机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二)申请公开的提交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电子邮箱,由相应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受理。
2、通过信函、传真等提交申请
申请人将填写的《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发送到受理机构,并在信函、传真的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通过现场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申请人书写有困难的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写。受理机构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事宜。
(三)申请公开的处理
1、审查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2)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机构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陇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并出具《陇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告知书》(见附件2)。
3、答复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该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部门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受理机构答复时,应按下列情形向申请人告知。
(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出具《陇县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
(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如能作区分处理,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出具《陇县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5);
(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出具《陇县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6);
(4)不属于本机构的政府信息,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7);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8);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9)。
三、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四、监督保障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构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可向受理机构的监察室(处)投诉,也可向县政府监察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申请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陇县监察局办公地址:陇县东大街县委大院
投诉电话:4601851
本制度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陇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2:陇县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告知书
附件3:延期答复告知书
附件4:陇县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附件5:陇县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附件6:陇县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附件7: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附件8: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附件9: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附件下载]